一、规划概况
1.规划名称及期限
规划名称:门源回族自治县产业园专项规划(2021-2035年)2024修订版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1年-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2.规划范围
门源现代产业园南起西关大街(含西关大街南侧园区污水处理厂、混凝土加砌块生产厂家),北至金源北路,东与上圪垯村、中圪垯村相毗邻,西临老虎沟河滩,总规划面积约307.29公顷。
3.规划定位
立足门源县实际,准确研判“十四五”时期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紧密衔接国家、省、州产业发展重大政策和举措,坚持创新驱动,抢抓青海省“产业四地”建设历史机遇,积极融入海北州打造全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后备基地、清洁能源后备基地、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地的新发展格局,高品质助力门源县打造特色经济体系,将门源县现代产业园的产业发展定位拓展为:以绿色生态、环保节能发展为理念,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为导向,农副食品精深加工业为基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链、特色轻工产业链和生产性服务业链为主导,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仓储业、绿色建筑业、公共管理业及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配套,打造现代化综合性产业园区。加快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业态,强化生产性服务业支撑,布局文化旅游业态和服务,加快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产城融合,以打造具有门源特色的经济体系为引领,不断提升园区现代化水平和竞争实力。
4.发展目标
(1)近期发展目标
到2025 年,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明显理顺、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发展进程明显加快,有效促进门源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产业的建设均取得一定突破,农畜产品加工、制造业以及生物制品的研发投入与产出明显提高,万元GDP 能耗和水耗下降明显,污水集中处置率、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率均达到100%。
(2)中期发展目标
到2030 年,产业园集聚效应不断增强,产业分工明确、产业链互补的特色产业集群基本形成,绿色有机农畜产品附加值提升显著;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建成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6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显著提高,新兴产业对产业园总产值的贡献达到30%以上。基本形成特色鲜明、创新引领、智慧赋能、绿色发展、贡献突出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3)远期发展目标
到2035 年,产业园建立绿色、创新、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实现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制造业、环保节能、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培育成效显著,建成绿色、创新、融合的产业发展生态示范区;新质生产力推动下的高质量发展,产业、产品的高端化、智能化发展成效显著,成为海北州重要的创新发展高地;产业园产值突破6.8 亿元,生产总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20%以上,成为门源县新的经济增长极,成功跻身于国家级现代化产业园发展序列。
5.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三片区”的空间结构。
一心:以孵化基地、管委会、产业督导为主形成产业园公共管理服务核心,为园区产业管理和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片区:为园区最北端,纬十路以南纬七路以北的现代产业发展创新区,占地约85.66 hm2;位于纬七路以南,海北州高原高寒地震救援训练基地以北的绿色生态产业聚集区,占地约为105.64 hm2;位于园区最南端,门源清真牛羊屠宰生鲜加工以南的多元化产业融合发展,占地约为115.99 hm2。
二、规划环评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员会
地址:门源回族自治县产业园区
联系人:周丽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和报告书编制阶段,目前工作处于准备阶段。
评价工作主要内容为: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因子识别和评价指标系统构建,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产业园区环境管理与环境准入,公众参与。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的想法和建议。
六、公众意见表下载地址
请通过以下链接下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之日内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以书面署名形式向规划环评委托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和反映、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供规划环评委托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反馈意见将在公众参与说明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文发布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即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8日。
******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